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补办手续为: 1.申请人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原因及房屋详细信息、提供户口簿,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具结书。凭身份证,带上上列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2.缴纳相应费用,由发放机关备案查档。 3.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 4.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 5.登记审查核准。 6.缮证发证。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