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该法于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由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中共中央在关于公布的决议中指出: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据有约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八十的土地,残酷剥削农民。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 法律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