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
释义 | 山东省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详细内容包含四十条法条,每条法条都详细规定山东安全事故隐患的各种情况。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隐患有四种表现形式 1.隐患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人的隐患表现、物的隐患表现、作业环境的隐患表现、管理的隐患表现。 2.人的隐患表现:员工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员工的技术水平、身体状况等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对习惯性违章操作不以为然,对隐患抱有侥幸心理;员工不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甚至放弃不用等。 物的隐患表现:设备的设计存在缺陷,不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设备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少、不全或长期破损待修;消防器材不合格或已过期,特种设备已过检验期或未检验使用;设备、材料、工具没有按照指定位置存储摆放,无取用记录或记录不全。 3.作业环境的隐患表现:设备摆放、材料堆放不符合安全规程和防护要求;电气设备使用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线现象存在;各类安全警示、指示标志缺少、不明确或指示混乱;作业区域采光达不到要求,室内温度过高或过低、通风不良。 4.管理的隐患表现: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安全管理中不按制度办事,以人情、义气代替规章、原则;管理者自身安全素质不高,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监管不力。 隐患排查基本方法有五种,第一是直观经验法,依靠人的观察分析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的危险;第二是基本分析法,对照危害分类的标准,确定本项作业中的具体隐患;第三是工作安全分析法,把一项作业分成几个作业步骤,排查整个作业活动中每个步骤中的隐患;第四是安全检查表法,运用已经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排查出存在的隐患;第五是安全标准化法,对设备、现场环境和安全管理进行打分考评,考评中不合格的项目就是隐患。 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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