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 法律依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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