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约定金的作用有哪些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是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按预先的约定签订合同,立约定金适用罚金条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在本案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第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第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四、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