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呼和浩特出差住宿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财政部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规定的部分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细化部分盟市、地区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二连浩特市、额济纳旗等5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盟市、旗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其他盟市仍执行现行标准。
    二、调整后上述盟市、旗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是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盟市、旗县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调整外派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经单位同意的,离开常住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下乡驻村扶贫或参加其他工作队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工作人员)在派出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生活补贴和保险保障。一是将现行规定的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贴50元调整至100元,由派出单位按月发放;二是外派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的医疗费,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派出单位为外派工作人员办理一次性人身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在30-50万元之间)。
    四、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本级党政机关涉及差旅住宿费上浮规定、外派工作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6 15: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