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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
释义
    贷款用途
    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资料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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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8: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