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 |
释义 | 贷款用途 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资料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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