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六)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办理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所申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二、所需材料 1 .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原件) 2 .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情况介绍(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原件) 3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 (原件) 三、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 审查 现场考察。自受理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得出审查结果。 4、 决定 答复。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人。 【法律依据】: 《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员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