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立辩护论的限度是指什么 |
释义 | 所谓“独立辩护人”的思想,其实是把那些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想象成自私自利的、非理性的甚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当事人,强调律师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观点的左右和观点的摆布,而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参与诉讼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独立的法律观点。换言之,即便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也不必听从委托人的意思,而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因为对于律师辩护而言,作为案件亲历者的被告人,可以提供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律师可以从中获得有用的信息来源。至于律师究竟选择怎样的辩护思路,则不是委托人所能左右的事情。尤其是对案件的法律评价和法律适用问题,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当然可以有自己的独立见解,而不必受制于那些作为法律外行的委托人。这一点,与医生向患者了解病情却可以独立开药方的情形颇为相似。甚至在更多情况下,律师的辩护思路一旦形成,还需要向被告人加以解释和引导,说服其接受这一思路,并选择与这一思路协调一致的诉讼立场。这说明,律师的独立辩护还具有主导委托人诉讼立场的效果。 律师之所以具有独立辩护人的地位,除了有委托人无力自行维护其诉讼利益的原因以外,还有法律和职业伦理方面的原因。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可能完全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也不可能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或“喉舌”。律师的辩护活动是要受到一系列限制的。例如,律师不能为了达到辩护的目的,而从事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等有违司法公正的活动;律师也不能一味地听从委托人的意见,动辄与司法人员单方面接触、贿买司法人员等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律师也不能为了被告人保持步调一致,而与侦查人员、公诉人和法官采取一味对抗的策略,而应遵守法庭纪律,并与公诉方、裁判者进行最低限度的对话与合作……一言以蔽之,律师的辩护不能逾越法律、职业纪律所设定的行为界限,而唯当事人之命是从。 在我国相关的律师在为相关的当事人辩护时,应具有相关的独立辩护理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辩护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律师办案基本原则,办理相关的案件,符合我国的办案基本要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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