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如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