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唐集团公司28条规定和五条禁令感想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贯彻大唐集团公司“28条规定”及“五条禁令”,按照上级公司纪委的工作部署,大唐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在7月份持续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自查自纠,进一步推动公司作风纪律建设,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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