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公私合营是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公私合营模式,是指政府及其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结成伙伴关系,并订立合同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承担公共服务或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运作。 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着鼓励和指导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业转变为公私合营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条 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四条 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