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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误诊分类有哪些?
释义
    错误的诊断在教科书中或临床上尚缺乏严格的分类。我们结合现行临床上比较通用的分类,并根据误诊性质和程度的不同,试将误诊分为下述五个类型:诊断错误、延误诊断、漏误诊断、病因判断错误、疾病性质判断错误。
    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关于错误诊断的分类,除了目前已被临床普遍接受的错误诊断、延误诊断、漏误诊断3种之外,上述病因判断错误、疾病性质判断错误及对新发生疾病和并发症的漏诊误诊,虽然与前3种误诊有程度的区别,但是都能给病人带来不良的后果,所以也应当包括在误诊研究之列,否则就不利于临床医疗质量的提高。
    一、医疗过失的认定
    一般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医师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合格的医护人员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加害人的主观是否有过失的标准。对医疗过失,根据医疗行为可分为一般注意义务的过失和特殊注意义务的过失。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医疗过程中,医师违反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具体来说,对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等违反注意义务,构成医疗过失。
    以诊断行为的过失为例,医师诊断发生错误为误诊。但并不是所有的误诊行为都属于医疗过失行为。由于医学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体生理的复杂性,存在着对先前诊断进行不断修正的现象。
    诊断过程中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未采用应实施的诊断方法。如医师对患有白内障的病人未使用眼压计进行检查,结果导致作出错误判断最终使患者失明。二是诊断显著迟延。在诊断过程中,因人体生理构造复杂的原因使医师可以适当地修正自己作出的诊断,但修正迟延,贻误治疗时机造成患者伤亡后果,可认定医师存在过失。三是医师欠缺业务上应有的注意。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医师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而导致的。例如:某患者因肩背部疼痛前来就医,医师只粗略地检查了一下就确诊为左侧肩周炎,后来该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在该案中,接诊医师初诊时,若能想到左肩部疼痛极可能是由心绞痛引起的放散性疼痛,做个心电图就能很及时地发现心脏疾患,从而避免死亡的发生。
    特殊注意义务是从一般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主要有说明义务、转医义务和问诊义务。
    以说明义务的过失为例,说明义务是医师对患者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生的危险事项加以说明的义务。医师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医师违反说明义务的表现一般有:(1)对患者有效承诺的违反。医疗行为过程中,如麻醉、手术都需要患者或家属签下一份同意书,除此以外,医师对患者一般都是口头告知。如果患者同意,就构成承诺。一旦医师不履行这项说明义务,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就可以认为是对该项说明义务的违反。(2)对不良结果告知的违反。医师在医疗行为过程中,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有相当盖然性发生不良结果的危险时,应当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告知,告知的内容有医师的诊断、现在的症状、治疗状况,以及具体的治疗方案和遵守事项,以回避已经预见并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如果医师已经预见到不良后果却不对患者加以说明,就可认为违反了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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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