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诉的客体合并 |
释义 | 诉的客体的合并,一般体现在诉讼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中。 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同一诉讼主体,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即相同的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相同的被告提出数个不同但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于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的这类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例如张三在不同时间分别借了多次钱给李四,同时李四给张三打了借条。所有借条均过还款期限后李四一直未还钱给张三,此时张三拿着多个借条起诉李四要求还钱。该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虽然张三可以基于多个欠款的事实提出数个独立的诉,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决定合并审理,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对于此类诉讼,只要法院对其中的任何一个诉有管辖权,其对全案就应当有管辖权。但前提是人民法院对该全案的合并审理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须在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或者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为了人民法院能够更高效地审理案件,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减少当事人诉累。既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律对于诉的客体的合并是否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若人民法院认为同一主体、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条件,即可在不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合并审理。 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