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在选举委员会方面,在原先四个各300人的界别组成的1200人的选委会的基础上,新增了300人的新界别。由此,新选举委员会将有1500人。外界普遍认为建制派将在新界别占据绝对人数优势,而民主派推出的特首候选人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第二,在立法会方面,将导致大幅度削减直接选举产生的民选席位,废除超级区议会代表席(5席),增加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功能界别席位,新增由1500人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席位。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