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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网络查控的法定条件
释义
    网络查控申请需要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了书面保全申请。
    2)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3)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4)申请人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
    申请网络查控还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吗?
    申请网络查控并不是说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只是极大的降低了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准确性要求,并且扩大了财产查询范围,比如,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一个银行账号作为财产线索,则可一并提出网络查控申请,就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按照保全裁定金额进行冻结。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只有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了具体被保全财产线索,才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但无法提供被保全人具体财产线索是无法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的。
    当事人如果想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否则,法院会驳回其保全请求;若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需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才可向法院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至于财产线索的准确性要求,有时候还需要和承办人员进一步沟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询发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询发现的财产有存款、动产、股权、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应当优先保全存款等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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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