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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院判断死亡的标准
释义
    死亡的判断标准:
    死亡是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目前死亡标准分为心死亡和脑死亡两种。
    心死亡是人的血液循环完全停止,脉搏,呼吸停止,这是人类公认的死亡标准,也是最容易观察和确定的形式。
    脑死亡是脑组织或脑细胞全部死亡,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在内的全部功能完全而永久不可逆的丧失和停止。
    我国目前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包括脑干在内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完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实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成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
    一、医疗事故死亡鉴定程序
    1、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3、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五大认定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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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8: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