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烟草证不注销,如果造成他人损失,可能会面临罚款处罚。可能产生的后果有:被许可人从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没有进过货,且实际也没有开店经营,这种情况的话,会在发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予以注销;被许可人从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有过进货记录的,则看当地烟草专卖局的事后监管处理。如果进货后没有再开门经营,事后监管按擅自停业处理的,则被设定为擅自停业之日起满一年后,公告三个月,被许可人未主张其权利的,期满后,该许可证注销。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