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有哪种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车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 1、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3、未放置强制保险标志的; 4、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 其他,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还有: 1、 累计积分达十二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 2、 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3、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4 、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5、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6、 造成交通事故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7、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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