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
释义 | 一、适用范围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划拨,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政府批复; (二)挂牌出让申请;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四)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其他所需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前期工作 1、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2、土地勘测规划室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 3、县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委托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5、县政府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县土委会、市土委会组审定; 6、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制定挂牌出让文件,包括: (1)挂牌公告; (2)竞买须知; (3)宗地图; (4)《竞买申请书》; (5)《报价单》;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资料。 (二)操作程序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挂牌出让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在挂牌前20天向社会发出公告,挂牌公告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台和网站发布; (2)在公告期内,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接受申请、审查,竞买资料; (3)竞买人的资格经认可后,交竞买保证金,填写《竞买申请书》; (4)公告期满后,开始挂牌竞价(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在挂牌期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填写《报价单》; (6)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查确认最新报价后,更新竞买价格; (7)挂牌截止后,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8)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9)在网站发布挂牌结果,并退回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 (10)国土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缴税费。 (三)后期工作 (1)挂牌结束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确认书》附本及有关资料,移交局用地股,完善手续; (2)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批准文件; (3)竞得人按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或收费凭据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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