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门诊报销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长沙门诊报销需要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4、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同时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超过规定的起付线。 医保门诊报销需要的资料包括有: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的话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门诊报销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医保不予支付报销的情况: 1、在非定点医疗结构就诊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急诊除外); 2、因酗酒、自杀、自残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进行治疗的; 4、因本人打架斗殴、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而需要治疗的; 5、以及根据国家或当地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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