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号牌丢失应向哪个部门补领 |
释义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整个办证过程非常快捷简单。从把资料交给车管所工作人员,到交费发证,只需十五分钟左右,车管所收取十元的费用。 具体办理流程为: 1、车主向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在用车窗口)提交相关资料; 2、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在用车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收回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符合规定的,受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的申请,并出具待办凭证; 3、打印行驶证(打印临时号牌); 4、车主缴纳行驶证(号牌)工本费,凭待办凭证到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发证窗口)领取行驶证(临时号牌); 5、机动车管理科向省厅车管所报制铁牌。 6、临时号牌到期,车主到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换发。铁牌制作完成后,车主缴纳铁牌工本费,凭临时号牌、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车辆的要有委托书)到机动车管理科(号牌库)领取铁牌。 注意事项: 1、在当地车管所不可以办理异地车牌,新办补办都不可以异地办理,只能在汽车登记地的车管所办理。在异地车管所可以办理年审。 2、外地的机动车号牌需至发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需带材料: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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