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3、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办案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 5、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见书表明看法。 6、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7、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错误查封、错误扣押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并提出纠正和解决办法。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