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异后如何与孩子见面?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如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中止探望。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对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由协议或法院判决,如有不利因素可中止,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离婚后可以探望小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重建亲子关系:离异后如何与孩子建立良好的见面方式? 离异对孩子的成长和亲子关系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建立良好的见面方式,重建亲子关系。首先,父母应保持积极的沟通,尊重彼此的权益和意见。其次,制定稳定的见面计划,确保孩子能够与双方父母保持良好的接触。此外,建立一个温馨和谐的见面环境,为孩子提供安全感和稳定性。同时,父母需要尊重孩子的感受和意愿,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来适应变化。最重要的是,父母应以身作则,展示出良好的行为模范,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重建亲子关系,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结语 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探望权利是法律保障的,但必须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探望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协议,如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的探望对子女不利,法院有权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离异对孩子有影响,但通过积极沟通、稳定计划和温馨环境,父母可以重建亲子关系,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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