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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聘公司,面试成功后,发的offer,是邮件,没有任何签字和盖章靠谱吗?
释义
    电子offer的主旨是:电子邮件的OFFER是合法的,尽管没有公司的盖章和签名,但通过公司名字、职称和电子邮箱发送的邮件代替了盖章和签名的作用。如需确认被正式聘请,可要求公司尽快发送工作合同并完成签字,签署合同后即为确定的事情。
    法律分析
    电子offer一般是没有公司的盖章和签名的,但是电子邮箱和给你发邮件那个人应该是用公司的名字和他的职称甚至是公司的电子邮箱来发邮件的,这就代替了盖章和签名的作用。所以电子邮件的OFFER算合法的。如果需要进一步确认被正式聘请了,可以让公司尽快把工作合同发给你,并完成签字发回去给公司,签完合同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
    拓展延伸
    邮件形式的offer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邮件形式的offer在法律上是具备一定的效力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而邮件被认为是一种书面形式。虽然邮件通常没有签字和盖章,但只要邮件内容明确表达了双方意愿,并经过双方确认,即可构成有效的合同。当然,为了确保合同的可靠性,建议在邮件中明确要求对方回复确认,并保留邮件记录作为证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争议,法院会根据邮件内容、交流记录等综合考虑来判断邮件形式的offer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虽然没有签字和盖章,但邮件形式的offer在一定条件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结语
    电子邮件形式的offer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而邮件被视为一种书面形式。虽然邮件通常没有签字和盖章,但只要内容明确表达了双方意愿并经过确认,即可构成有效合同。为确保合同可靠性,建议明确要求对方回复确认并保留邮件记录作为证据。法院会综合考虑邮件内容、交流记录等来判断邮件形式的offer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虽无签字和盖章,但邮件形式的offer在一定条件下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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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