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军容风纪的培养。在红军初创时期,毛泽东就要求红军清除旧军队不良习气,着装整洁,说话和气,举止端正。1936年8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工农红军暂行内务条例(草案)》中,对“红军礼节”和“着装”注意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要求部队设置风纪卫兵,以“维护军队之风纪”。风纪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军人,凡不守规矩、不守纪律或服装不整洁者,当即纠正。此后颁发的内务条令中,均有军容风纪方面的内容。为适应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需要,1960年以后,总参谋部多次颁发了关于军容风纪的具体规定,并逐步充实和完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十三条 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五,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