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寨产品可能侵犯著作权吗 |
释义 |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即以所列举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山寨现象中与著作权有关的包括山寨文化和山寨产品。作为本文视角的山寨产品所模仿的他人产品外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从而这种模仿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著作权法中构成作品的标准 何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其一,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其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其三,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二、怎样进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1、网络著作权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法律确定了网络传播的文学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胜诉增加了砝码。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由于网络信息很容易被复制篡改,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网络著作权规范,对网络作品进行水印等技术保护。 2、网络专利权保护网络专利权同样包括外观设计,发明设计等,及时申请专利权是保护网络专利权的一条有效途径。《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网络专利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挽回损失。 3、网络商标权保护商标专用权需要注册以后才会收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及时的注册也是保护网络商标的一种手段。《商标法》第77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以后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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