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 |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禁止变更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于下列情况的,禁止变更、更换或改装: (一)改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除外)。 (二)改变车辆的外廓尺寸(载货车辆的货箱高度除外)。 (三)载货车辆改载客车辆,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 (四)增加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 (五)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 (六)其他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改装、改造。第二十条 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办理一 属于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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