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电子证据包括过能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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