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保健食品的概念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二、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保健食品消费税征收范围 保健品属于应交增值税的范围,税率:一般纳税人17%,小规模纳税人3%。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规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代开发票时,每次不超过300-500元(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一样,但最低不小于300元)不征税。 起征点的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