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法官会维护2审法官吗 |
释义 | 会维护。 再审法官要尊重和维护二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稳定性、排它性和可执行性的特点,而再审程序使生效的裁判文书重新受到审查,使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被迫中止,这就决定了它不同于普通的一、二审程序。从本质上说,再审程序是基本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再审程序,但并没有对再审立案的标准和再审改判的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再审程序,但并没有对再审立案的标准和再审改判的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将“确有错误”作为再审改判的原则不严谨。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再审民事案件改判原则首先要纠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不符合民事审判规律的指导思想,树立程序公正、实体合理的观念,其次要正确处理维持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与纠正有错误的裁判之间的关系,再次要尊重和维护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认定事实错误的: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据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或者已过证明时效的; (三)据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矛盾的; (四)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作为判决的主要证据的; (五)作为裁判依据的书证或者物证系伪造或者变造的; (六)作为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被依法撤消或者变更的; (七)对能影响裁判的主要案件事实遗漏审查判断的; (八)原裁判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 (九)原裁判认定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内在的关联性,却以该证据作为原裁判的依据的; (十)作为原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被否定的; (十一)原裁判与已生效的其他相关裁判相矛盾的; (十二)其他应当改判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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