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转农新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为有效杜绝非正常“非转农”问题的发生,堵塞“非转农”审批工作存在的漏洞,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各地要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法律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居民户口“非转农”审批工作的通知》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非转农”审批工作 为有效杜绝非正常“非转农”问题的发生,堵塞“非转农”审批工作存在的漏洞,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各地要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一是实行联合审核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县(市)要建立联席会议审核居民户口“非转农”制度,由县(市)政府牵头,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监察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审核,以确保有效掌握失业、下岗、无业、享受城镇低保人员的真实情况,认定申请人提供的“非转农”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二是实行公示制度。通过联合审核的申请人情况,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和原居住场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办理“非转农”手续。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城镇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出具“非转农”审批手续的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要严把证明材料的“出具关”,切实加强对办证人员、办事人员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源头上防止非正常“非转农”情况的发生。对在“非转农”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出具证明材料谁负责,谁审核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具体责任人直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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