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
释义 |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在以下情况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背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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