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属于双务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负担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但当事人可另有约定,行纪人应妥善保管委托物。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不属于单务合同,而是属于双务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代表委托人付出费用的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行纪人应负担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同时,行纪人应妥善保管委托物,如占有委托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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