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当事人是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人和被提起诉讼的被告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如下: 1、刑事诉讼:自诉人有权撤诉、请求调解及和解;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自行和解、请求调解和提起反诉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代为辩护、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补正法庭笔录、提起上诉和申诉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也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2、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请求调解、自动和解、进行辩论、上诉和申诉等; 3、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及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上相似。但因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及和解制度,所以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