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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起诉可以取消吗?
释义
    离婚案件可以在宣判前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且出于自愿;撤诉不侵犯他人权益,不规避法律;必须在宣判前提出。准予撤诉的情形包括:夫妻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分居满2年等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后可以撤诉。离婚案件的撤销,需要在宣判前。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产生离婚冲动的,申请撤诉的当事人是原告,原告申请撤诉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裁定。如果法院不同意撤诉的,经传唤原告的,原告不出席的,可以缺席判决。
    准予撤诉的情形有哪些
    准予撤诉的情形如下: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撤诉是离婚案件中的一项重要程序,需满足一定条件。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且出于自愿而非受迫;撤诉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也不能规避法律;此外,申请必须在宣判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符合特定情形,应准予离婚。例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感情破裂等情形。另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或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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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