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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名字,离婚后如何分割
释义
    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一方为了表达对另一方的爱意往往会将在自己名下的房车赠送给另一方,那在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上加上另一方名字,这其实也是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房产在加名的时候,有两种登记方式,一种是共同共有,另一种是按份共有,根据这两种不同的共有形式,在离婚时,房子分割的方式也不一样。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登记方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流的做法是,会将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共有的形式不同,法官断案的依据不同,被赠与房产的那一方和赠与房产的那一方得到的房产比例则不同。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审理两方最终得到的房产可能会有波动,这主要是因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方式存在差异;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则会按照每个人所占的具体份额来分割房产,不会受到法官个人审理案件方式的影响。
    另外,关于赠与,如果赠与人想要撤销的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还需要提醒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这一年之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那赠与人的撤销权就回归于消灭。
    【相关法条】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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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