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租赁合同办理指南 |
释义 |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第一,当事人提出租赁申请, 第二,管理所收文,也就是接受并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 第三,管理所核准,最终决定登记还是不登记。 一、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调剂余缺、发挥物使用价值的最佳形式。 1、租赁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成立无须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租赁物,因此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借用合同的成立须以出借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是实践性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特定的形式,履行特定的手续为要件,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形式自由选择,因此,租赁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见,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起决定作用。 2、租赁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 二、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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