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与职务相关联性: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其职务有着直接的联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规定的,公务员的职务一旦消失,其义务权利也随之消失; 2、一致性: (1)国家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相互依存、互为对应。例如,国家公务员活的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利,同时又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执行公务要有职有权,同时又要依法行政等等; (2)国家公务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3、平等性: (1)公务员不分民族、性别、所在党派、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一律平等地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过程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去处理,决不因人而异; 4、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 (1)就权利的主体而言,凡进入公务员系统的,都可享有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 (2)就权利的范围而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工作和身份保障等各个方面; (3)我国公务员享有十分充分的政治权力,可以参加宪法规定的政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在宪法范围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5、公务员权利的真实性: (1)公务员权利的实现有充分的经济条件保障; (2)关于公务员权利的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 (3)公务员权利的实施具有法律保障和政治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