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词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衍生问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哪些 1.重大传染病疫情: 是指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包括鼠疫、肺炭疽和霍乱的爆发、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炭疽等流行、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罕见或已消失的传染病、新传染病的疑似病例等。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医院、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相继出现3例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包括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和食物中毒;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包括医源性感染暴发;药品或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露等事件,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和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1例以上的死亡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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