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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条件有
释义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我们认为学校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学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必须是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的人生伤害事实。这一事实可以是人身损害事实,健身损害事实,也可以是财产损害事实。学校及其教师的行为只有造成上述损害事实,才能够成人身伤害侵权赔偿责任,无损害,则无赔偿。
    (2)学校的行为违法。学校的行为违法包括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所谓作为违法,就是学校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不作为违法,就是学校没有实施法律所要求必须进行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并不作为,行为人只在造成侵害后果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侵害行为事实是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而损害事实正是侵害行为产生的后果。
    (4)学校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就是学校实施侵害行为时,对该行为的后果所才采取的不合法认识,包括故意和过失。
    上述四个条件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人身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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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