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保险责任是否可以对过失方进行追责?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具体造成事故的人承担。如果事故中有过错方,根据其过错程度不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交通保险责任,如果过失方已经购买了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因交通事故而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不论该保险是否是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以实际损失大小为依据,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对于交通事故应当由具体造成事故的人承担责任。具体造成事故的人不仅指直接肇事者,还包括指挥、纵容或者强令他人违法肇事的人及达到合同标准的集体或者个人。 第六十三条 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一)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应当认定为负全部责任,但是可以证明主要责任在对方的除外;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认定为同等责任; (四)两车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难以确定主、次责任的,由左转弯车辆负主要责任,右转弯车辆负次要责任,直行车辆负次要责任或者各自负同等责任; (五)两车发生追尾事故的,由后车负全部责任,但是前车突然变线、停车或者停等候放行的除外。 对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章者与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负主要责任者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由违章者或者负主要责任者承担全部责任,不得认定对方负同等责任。 对于第五款规定的后车追尾事故,当后车通过技术鉴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证明前车制动、灯光不亮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后车的责任。 2.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应当给付保险金。 3.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 被保险人依法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当以实际损失大小为依据,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交通保险责任可以对过失方进行追责,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大小为依据,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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