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优势有哪些 |
释义 | 1.有利于破解执行难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现实中许多挂靠人的经济状况一般,如果只要求被挂靠人只在其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常产生对受害人赔偿不足的后果,这样受害人可能要求法院对挂靠机动车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对挂靠人相当不利,可能他因为这一次事故从而再也无法恢复其经济状况。而如果判令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挂靠人赔偿不能时由其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处于经济上的强势地位,能够通过将损失摊入成本的形式承担这种风险,待挂靠人具备偿还能力时,还可以向其追偿。 2.有利于降低运输风险,遏制挂靠现象的泛滥。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会使被挂靠人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其便不会轻易同意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运输经营,从而有利于防止机动车挂靠经营现象的发生,减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从事机动车运输经营的情形,进而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隐患。被挂靠人在选择被挂靠人时会尽量选择那些车况良好,并有良好担保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运营风险。同时,通过对被挂靠人加以较重的连带责任,对于日益泛滥的机动车挂靠现象将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 总之,机动车被挂靠人对于挂靠机动车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享有一定的运行利益,并且基于挂靠行为违法性而产生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利益以及规范挂靠行为的角度出发,应当判令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状交给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状交给法院,因为人民法院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案件的审判机关。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又不是职务行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如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 另在现实生活中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他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其在执行雇佣事务或帮工事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雇主或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一般由雇主或被帮工人作为被告,只有当雇员和帮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员与雇主或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处的状况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来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为了能更准确地确定被告,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分别简述归纳如下: 1、车主将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人可以作为被告,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借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车辆承包、租赁经营的,发包人、出租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客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客运出租车所属单位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5、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确定被告。 6、在下列情形下买卖车辆未过户的,名义车主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车辆或买卖未经年检车辆的。 7、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的,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过错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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