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师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包括以下:不让学生接受教育,侵犯其受教育权;禁止学生参加考试或者进入考场,侵犯其考试的权利;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现体罚,侵犯其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