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1、全面,现场交通事故事件的所有要素,包括道路、建筑、设施、标志、标志、车辆、痕迹和附着物、路面痕迹、散落物等,全面测量和记录,各要素之间必须有关系,即不能孤立,今后可以恢复现场全貌。 2、细致,表现在车辆和其他物体痕迹面积的形状上。离地高度应详细检查,明确受力方向和痕迹专向的路面轮胎痕迹应明确滚印、压印、拖印、侧滑痕迹的路面挫伤应明确车辆和物体,其部位和路面形成,路面痕迹的各种形态、起点、变化点等应详细检查的车辆和物体表面附着物的检查对人体损伤、衣服、鞋底等的检查。同时确定接触点,用粉笔标记,围绕接触点,确定基准点。 3、测量一般采用平原道路直角坐标法测量的山区道路采用三角定位法测量,测量时严格按照公安部05年发表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检查标准进行。 4、检查、现场检查等级、照明装备、方向和制动能力等,有些人在雨天检查刷子等,有些人在医院检查受伤部位、外套痕迹等。 5、固定.提取.保全,各种痕迹.物证均采用先固定后提取方式,固定采用文字描述和照片.照片多种方法,提取专用工具,无污染纸袋.塑料袋保存。必要时,将事故车辆拘留在室内停车场,常用的提取物证,如现场遗留的散落物、车内证明书、鞋子和衣服等,微量物证有血迹、毛发、人体组织、衣服纤维、油漆等,当然票据、指纹、橡胶、沥青等提取少,提取也不方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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