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打工属于务工。“打工”一词在中国内地的含义一般包括:一、受雇于人,替别人工作;二、离乡别井到外地、外省工作;三、包括体力工作和文职工作,但多指从事比较劳累、每天工作时间比较长、收入不高的体力工作;四、一般来说,指从事不太稳定,不属于铁饭碗的工作;五、低收入、长工时工作的意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