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九条夫妻双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孩子已年满三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现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鉴定小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现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回我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现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无子女的。第十条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现有一个孩子,并已年满三周岁的。 (二)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现有一个孩子,并已年满七周岁的。第十一条夫妻双方为农民,除适用本条例 第九、十条规定之外,凡孩子已满三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现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现只有一个女孩的。 (三)夫方两代以上单传,现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户籍在达到计划生育标准的村,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现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夫方的同胞兄弟均不宜结婚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六)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有计划的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