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了小孩有孩子还有事实婚姻吗? |
释义 |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 二、男女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现在还有事实婚姻吗 没有。在我国《婚姻法》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有了小孩子怎么离婚 1、有孩子可以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手续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手续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对案件进行审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无结婚证有小孩算事实婚姻吗 目前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有小孩的,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有了孩子还会起诉婚姻无效吗?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有了孩子还会起诉婚姻无效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有了孩子还会起诉婚姻无效吗? 只要有以下三种情况,都会起诉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婚姻需要证据。 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准备的材料因婚姻无效的原因有所不同。 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会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二、法院如何处理无效离婚案件?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还是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的,当事人不服,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因此想要起诉婚姻无效,首先需要看双方是否其中一方在婚内存在着重婚的情况,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内有重婚的情况,那么肯定是会起诉离婚的,或者是双方最开始结婚时年龄有所欺骗,根本就没有达到实际结婚的年龄,这种情况也是会起诉无效婚姻的,无效婚姻的认定要件和是否有孩子没有任何关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有了孩子还会起诉婚姻无效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离婚协议会约定生效时间吗?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协商一致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离婚协议书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要对财产分割、抚养权分配、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约定,注明双方的婚姻状况等,离婚协议书是结束婚姻关系时很重要的文书,需要当事人认真对待。 而在咨询离婚协议相关事宜时,有些当事人会提出自己的疑问,例如能否先签订离婚协议书,处理完财产和抚养权再去进行离婚登记;能否约定离婚协议书上的条款在特定时间内生效等,因此本文将会围绕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协议书。 一、离婚协议书何时成立和生效? 离婚协议书的成立,会以我国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需要具有和该行为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双方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最后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离婚协议书在双方达成一致进行签名时即告成立,但是离婚协议书具体的生效时间和成立时间是不一致的,这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本身就和一般的协议有所不同,其本身的调整人身关系的属性以及和离婚登记相关的特性使得其具备不同的性质。 离婚协议书本身规定的是婚姻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分配等事宜,本身就是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为条件的,因此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将离婚协议书视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点是离婚登记的完成。 所以,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财产分割等双方的约定,需要在离婚登记后,也就是双方婚姻关系接触后,才对双方产生协议的效力;先进行离婚协议签订后进行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发生效力也是从进行了离婚登记开始的。 二、离婚协议书会约定生效时间吗? 离婚协议书本身的附条件生效性质并不来自于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赋予,而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使在离婚协议中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也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约定的期限早于离婚登记的时间,那么需要同时满足离婚登记的条件;而如果约定期限晚于离婚登记,则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按照该时间生效。 而且,离婚协议书并非只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普通协议,在进行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或者现场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还需要进行备案,因此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尽量不要自己进行其他内容的约定,以防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 三、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中除了约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配和债务处理等事宜以外,有些当事人会做一些特殊条款的约定,但是涉及到婚姻家庭这一特殊的人身关系,离婚协议中有部分约定是无法发生效力的,提醒各位当事人注意。 首先,涉及到婚姻自由和生育权的约定是无效的,例如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婚或者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生育子女的,这类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也无法约束当事人。 其次,如果涉及到子女问题的,例如限制一方当事人之后生育的子女继承权的,或者约定给付抚养费超过法定合理的年限和范畴的,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也是无效的。 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的,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不符合离婚协议的相关规定的,如果涉及房产约定没有进行过户后期想通过协议主张所有权的,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如果需要赠与财产,建议另行签订协议并办理所有权移转。 本文从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出发,讨论了离婚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离婚协议书本身涉及到很多人身和财产问题,建议当事人需要写协议书的,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协议会约定生效时间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是否还有事实婚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里面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补办相关的结婚证件。未按法律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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