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师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并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提供投资建议,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要考虑客户的风险偏好。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平等、公平、自愿原则,因此证券投资咨询师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尽量考虑客户的风险偏好,并在充分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更合理的投资建议。 法律依据: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并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提供投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