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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有媒介关系是什么意思
释义
    占有媒介关系又称为占有中介关系。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占有媒介关系。理论上的表述是这样的:“产生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为占有媒介关系。”这种表述的好处是将所有的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都纳入占有媒介关系之中,同时表明产生间接占有和直接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间接占有的存在是占有媒介关系存在的标志,直接占有人是间接占有人占有的媒介人,占有媒介关系是就间接占有的角度而言的。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是“同呼吸、共命运”的,因此,也可以说,产生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为占有媒介关系。当然,这样的表述也是正确的:产生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是占有媒介关系。
    一、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吗
    1、占有媒介关系不同于其基础法律关系。理论上经常把占有媒介关系与其基础法律关系相混同。通说把占有媒介关系等同于其基础法律关系,例如把租赁法律关系等同于占有媒介关系。其实,租赁合同成立时,并不发生占有媒介关系,须有交付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占有媒介关系,也就是说,发生占有媒介关系与发生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不同的。故而,当基础法律关系无效时,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存在。顺便指出,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是法律对生活事实调整的结果,不存在无效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无效的占有媒介关系。
    2、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具备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占有媒介关系是双边、相对法律关系。一方为间接占有人,另一方为直接占有人。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行为,[1]而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请求给付。间接占有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即占有回复请求权,这种权利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但其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明确回复占有请求权的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性质的学术意义,是想反衬回复占有的权利并不是一个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通说认为,间接占有受占有保护,但它不能受到类似于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的保护,是因为间接占有的效力是脱离占有之本权的效力,而不是现实占有本身的效力。
    (2)占有媒介关系是单一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是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只有一个给付。间接占有人是权利人,直接占有人是义务人。例如,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复合法律关系),是由两个单一法律关系合成的,有两个对立统一、方向相反的给付。在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有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占有媒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而是租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3)占有媒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这种给付的表现是回复占有。回复占有是以回复利益为目的给付,是作为方式的给付。传统民法中的给付是包括回复占有的。以质押合同为例,在质押合同成立后,存在质权人请求交付质物的质押法律关系,在交付质物后也存在间接占有人(出质人)请求回复占有的占有媒介关系。出质人交付了质物,为增加利益的给付(设立了质权),质权人返还质物,是回复利益的给付。
    二、占有媒介关系如何消灭
    1、占有的消灭,也称为占有的丧失,是指对物丧失了事实管领力。有学者指出:“间接占有在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时结束。”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占有连锁场合,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的时候,可能只是改变了连锁的状况。例如,甲、乙、丙存在占有连锁,直接占有人丙向上级间接占有人乙回复占有,丙和乙的占有媒介关系消灭,甲、乙之间的占有媒介关系依然存在。
    占有的消灭与直接占有的消灭并不相同。因为,有直接占有就必然同时存在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是他物占有。把直接占有的消灭等同于占有的消灭,逻辑结果就是排除了自物占有。占有消灭,不一定消灭占有媒介关系,而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同时消灭,必然消灭占有媒介关系。
    2、有学者把他主占有作为间接占有成立的一个要件。即直接占有人须对物有为间接占有人占有之自然意思,并于其占有媒介关系消灭之后,负担返还占有物之义务。[3]上述观点是建立在把占有媒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当作占有媒介关系基础之上的,其弊病很明显,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当基础法律关系消灭,如租赁、使用借贷、保管等基础法律关系消灭,占有媒介关系并不消灭。而且以直接占有人自然的意思决定间接占有的存在,就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直接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它不取决于心理态度的变化,不应因心理态度的变化而消灭占有媒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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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3:51:07